云南育才教育集团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
【字体: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7

 

 

教监[20083号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  

         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地相继开展了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兴办了一些改制学校,形成了“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形式。这项改革对特定历史时期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促进基础教育较快发展;加快薄弱学校改造,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推动建立民办教育机制,促进和完善民办教育立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合发文,及时对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要求从2006年开始,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的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为了今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坚持“省级负责,政府主导,明确责任,稳显推进”的工作方针。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和领导作用,建立起价格、财政、纠风、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清理规范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上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政府领导和部门的支持,并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责任,共同努力,稳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二、要明确年度清理规范工作目标。各地一定要充分利用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所具备的有利条件,力争今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工作任务。个别地方由于特殊原因,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也必须尽快完成。

三、要坚持区别对待,依法依规,正确规范。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改制学校的走向,依法加以规范。对于改为公办学校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非国家资本的退出问题和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要鼓励和引导一批改制学校改为民办学校。对于改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各地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佃出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要。

四、要彻底做好清理规范后的教师稳定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结合本省(区、市)实际,采取妥善的办法,切实解决好清理规范后的教师走向问题。改为公办学校后,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录用为公办老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分流并妥善安排。对于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教师走向问题,要视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对民办义务教育的鼓励和支持。

五、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才能输资产移交手续。各地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切实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改为公办的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合理评估和审计。确实属于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形成的债务,要提请当地政府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

六、要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在清理规范过程中, 不论改为公办学校,还是规范为民办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切实做到稳步推进、平稳过渡。对不愿意在改为民办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采取适当方式,将清理规范改制学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等,告之于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教育工作者、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让广大群众认识到规范改制学校工作是贯彻《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实施免费义务、利国利民的好事,为清理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希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将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作为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大事来抓,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清理规范任务的顺利完成。

 

                              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学校  体制  清理  规范  意见


    送:国家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财务司、基础司


教育部办公厅      不予公开   200892日印发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用户名
*
Emaill
评价等级
Reset
云南育才教育集团门户网
云南育才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云南育才教育集团主办 网站设计:玉林 网站备案编号:滇ICP备05003274号
建议使用IE7.0及以上版本 在1024*768及以上分辨率下浏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