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 提高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二、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第二阶段,2009年3月底以前完成工作方案;第三阶段,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加强领导,按期完成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各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与价格、财政、纠风、人事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清理,于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辖区内及所属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调查摸底任务。并于2009年1月10日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及统计报表报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联系电话:0871-5140828
附件: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
2、云南省清理改制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